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锡人社发〔2016〕97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审核
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5〕319号)及国家、省、市有关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核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在锡首次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申领及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工商注册所在地(民办非企业向纳税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人社所”)提出申请,填写《申领补贴诚信承诺书》(见附件1)和《无锡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创业者身份证,创业者如果是高校在校生或毕业生另需提供高校学生证或毕业证;(3)税务登记证或近期纳税证明;(4)单位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及账号)或个人银行卡号。
2、街道(镇)人社所应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后的相关材料于每季第二个月25日前报区人社部门,区人社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符合条件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二、创业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
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在锡首次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12个月的,可申请享受创业租金补贴。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3年内每年据实给予上限为5000元的创业租金补贴。
(三)申领及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工商注册所在地(民办非企业向纳税所在地)街道(镇)人社所提出申请,填写《申领补贴诚信承诺书》(见附件1)和《无锡市创业租金补贴申请审核表》(见附件3),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创业者身份证,创业者如果是高校在校生或毕业生另需提供高校学生证或毕业证;(3)税务登记证或近期纳税证明;(4)单位租赁经营场所合同和补贴申请年度支付租金的税务发票或财政收据;(5)单位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及账号)或个人银行卡号。
2、街道(镇)人社所应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后的相关材料于每季第二个月25日前报区人社部门,区人社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符合条件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在锡首次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吸纳毕业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或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12个月及以上的,可申请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
3年内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名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申领及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工商注册所在地(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街道(镇)人社所提出申请,填写《申领补贴诚信承诺书》(见附件1)和《无锡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申报表》(见附件4),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创业者身份证,创业者如果是高校在校生或毕业生另需提供高校学生证或毕业证;(3)《无锡市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见附件5),带动就业人员中如果有高校毕业生,另需提供其高校毕业证书;(4)税务登记证或近期纳税证明;(5)单位社保代码(单位提供)或《无锡市社会保险缴费卡》(个体工商户提供);(6)单位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及账号)或个人银行卡号。
2、街道(镇)人社所应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后的相关材料于每季第二个月25日前报区人社部门,区人社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符合条件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四、创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在锡首次成功创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请享受创业社保补贴。
(二)补贴标准
1.以用人单位形式参保的,按单位为创业人员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2.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的,按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金额的50%给予社保补贴。
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领及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按用人单位形式参保的向工商注册所在地(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区人社部门进行申报,并填报《无锡市投资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6);按照灵活就业形式参保的向工商注册所在地(民办非企业向登记所在地)街道(镇)人社所提出申请,并填报《无锡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7)。创业者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2)创业者身份证,创业者如果是高校毕业生另需提供毕业证;(3)税务登记证或近期纳税证明;(4)单位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及账号)或个人银行卡号。
2.区或街道(镇)人社所和区财政部门应在每季第二个月15日前对申报材料受理审核,并于当月3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后,上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将市级补贴部分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各区。
五、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可申请享受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补贴。
(二)补贴标准
对新认定的市、省、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建设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和国家级的,市级奖励累计分别最高不超过50万元和100万元),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三)申领及审核程序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填写《申领补贴诚信承诺书》(见附件1)和《无锡市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奖励申请审核表》(见附件8),向所辖区人社部门申请,经确认后,报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市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完成资金拨付。
奖励资金分两年拨付,第一年拨付50%,第二年经考核合格后拨付剩余50%。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的,建设奖励补差部分一次性拨付。
六、创业孵化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可申请享受创业孵化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在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内注册登记,3年内经孵化成功后搬离并在外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初创企业户数,给予基地(园区)每户5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
(三)申领及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向所在地的街道(镇)人社所提出申请,填写《申领补贴诚信承诺书》(见附件1)和《无锡市创业孵化补贴申请审核表》(见附件9),并提供以下材料:(1)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的创业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果是高校在校生或毕业生另需提供高校学生证或毕业证;(3)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与入驻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4)无锡市创业孵化成功企业花名册(见附件10);(5)迁出基地新注册生产(经营)地的工商执照副本;(6)单位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及账号)或个人银行卡号;(7)税务登记证或近期纳税证明。
2、街道(镇)人社所应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后的相关材料于每季第二个月25日前报区人社部门,区人社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符合条件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市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七、创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对创业培训机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二)补贴方式
根据不同的创业培训项目,下达创业培训目标任务,以购买创业培训服务的方式给予创业培训承办机构创业培训补贴。
(三)申领及审核程序
培训完成后,创业培训机构向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无锡市创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1);(2)培训协议书(或培训要求相关材料);(3)考试(考核)成绩;(4)结业学员花名册;(5)结业学员身份证复印件;(6)培训任务完成情况相关材料。
市人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八、其它
1、本通知中首次成功创业是指创业者在锡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担任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2、本通知中的高校在校生、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毕业生。
3、“正常经营”是指创业单位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民政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
4、各项创业扶持补贴资金应在符合申请条件之日起一年内办理,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5、创业人员同一类别创业扶持补贴资金不得重复享受。
6、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规定享受除创业社保补贴外的其他创业补贴政策,可凭军队转业干部证参照本通知中的申领审核操作办法执行。
7、原规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内本市户籍各类劳动者创业租金补贴和本市就业困难对象创业水电费补贴、创业项目开发征集与推荐补贴、创业孵化基地新(改)建补贴、创业示范基地补贴,自《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5〕319号)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已享受此类补贴的对象可按原规定享受余下的补贴。
8、对锡山、惠山、新吴三区,市级财政承担其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奖励、创业孵化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由同级财政承担;梁溪、滨湖两区除创业社保补贴外的创业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各区创业社保补贴市、区分担办法仍按锡财社〔2009〕22号、锡财社〔2015〕8号文件规定执行。
9、对锡山、惠山、新吴三区,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由区人社部门审核,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九、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
1、申领补贴诚信承诺书
2、无锡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审核表
3、无锡市创业租金补贴申请审核表
4、无锡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审核表
5、无锡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
6、无锡市投资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7、无锡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8、无锡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奖励申请审核表
9、无锡市创业孵化补贴申请审核表
10、无锡市创业孵化成功企业花名册
11、无锡市创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核表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16年4月27日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印发
相关附件见原文件(来源):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审核操作办法的通知 http://lss.wuxi.gov.cn/doc/2016/05/04/1072533.shtml?v=528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