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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指南

无锡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5〕319 号

编辑: 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 2016-01-06   来源:学生工作处

无锡市人民政府文件

 锡政发〔2015〕 319 号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
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就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创业工作,必须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相结合,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为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动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 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就业稳定增长

(一)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底线,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涉及扩大就业的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重大政策,不断完善促进就业创业环境。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无锡地税局、市统计局、人行无锡市中心支行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依托产业发展扩大就业容量。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为引领,对接“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别是制造业转型升级,全力打造我市现代化产业发展新高地,扩大就业数量,提高就业质量。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继续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养适应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型职业农民。(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农委、市人社局等)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重要作用。对小微企业发展开展抽样统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给予优先审查。争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培育一批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园区。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国税局、无锡地税局等)

(四)完善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 年内初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科技型小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其实际吸纳人数,对该企业的银行贷款按每人不超过10 万元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期限不超过2 年的标准,由财政按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行无锡市中心支行等)

(五)减轻企业负担支持稳定就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降率政策,全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统一由3%降至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5%,个人缴费比例为0.5%)。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不裁员或裁员率低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等)

(六)构建失业预警制度防范失业风险。健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加强劳动力调查制度建设,以失业动态监测、企业用工监测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监测为基础,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建立就业失业预警体系,准确反映当前就业形势和未来就业趋势,提前制定应对失业风险预案,有效防范失业风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

二、推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七)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要求,完善政务服务平台,提升政务信息共享功能。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 “三证合一”,逐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一照一码” 。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落实“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登记改革。(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政务办、市国税局、无锡地税局、市质监局等)

(八)培育新型创新创业孵化平台。适应创新创业主体大众化趋势,大力发展创客空间、创新工场、创业咖啡、创业苗圃等新型孵化器,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的众创空间,对众创空间的办公用房、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充分发挥企业、高校、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作用,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各类园区或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场地,建设一批具有集聚效应和孵化功能的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对经认定的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分别给予30 万元、50 万元和100 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九)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行的原则,鼓励成立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引导创业投资更多向创业企业起步成长的前端延伸。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向早中期、初创期的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倾斜。探索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入股的方式,引导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共同参与建立众创投资基金,扩大资金规模,用现代金融手段支撑大学生创新创业。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无锡市中心支行等)

(十)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机制。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由市人社部门牵头,建立创业担保贷款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人社平台的基础作用,进一步优化贷款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扩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3 年内市本级和各市(县)担保基金总额分别增加到3000 万元以上和1000万元以上。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可从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资金或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安排。扩大贷款发放对象范围,高校在校生、毕业5 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3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 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含非微利项目)。增加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承办银行、担保公司和网点,以商业贷款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可按创业担保贷款规定申请贴息。降低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门槛,对信用良好的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将创业担保贷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帐核销办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行无锡市中心支行等)

(十一)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将一次性开业补贴、水电费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补贴,继续实施创业社保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高校在校生、毕业5 年内高校毕业生和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在锡首次成功创业的,3 年内给予创业社保补贴和每年不超过5000 元的创业租金补贴;对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标准为6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其吸纳高校毕业生或失业人员就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 1 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3 年内可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 人就业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 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

(十二)支持电子商务创业。鼓励城乡劳动者投身“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创业。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对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享受同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其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

(十三)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各项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 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可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物价局、无锡国税局、无锡地税局等)

(十四)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加强创业意识教育,激发劳动者创业热情。充分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围绕提高创办企业能力、提升市场经营素质、帮助企业创新发展等内容,开发适应不同创业群体、不同创业阶段的创业培训项目、培训标准和培训模式。鼓励开展电子商务、网络创业等专项创业培训项目。逐步完善创业培训补贴制度,对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高校在校生、毕业5 年内高校毕业生、本市城乡劳动者以及在锡成功创业3 年内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不同的创业培训项目类别,以购买创业服务成果的方式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专业机构、社会力量开发的创业培训项目,经评估认定后,可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

(十五)加强创业孵化服务。围绕创业项目的展示、遴选、培育和落地,建立创业项目征集机制。每年遴选一批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按规定给予10 -30 万元的项目无偿资助。完善创业导师制度,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风投机构投资人等担任创业导师,提供包括创业方案、创业渠道、融资对接等创业辅导。举办创业项目路演、优秀项目无锡行、融资训练营、创业沙龙等活动,搭建创业交流平台。鼓励对接“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大力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为创业者提供管理、财务、融资、营销、法律、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等中介服务。对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按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 个月以上)的企业数,给予每户5000 元的创业孵化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

(十六)鼓励科技人才创业。优化完善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的引进支持政策,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营造人才发展环境;继续实施好“人才强企”工程,鼓励企业大力引进和培育创新型科研人才,创新发现、评价和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鼓励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等)

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健全高校毕业生信息共享机制和实名制调查制度,及时掌握适合高校毕业生需求和专业的岗位信息。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开展公共就业专项服务活动。街道(镇)、社区(村)新增或空缺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经组织来锡就业实习的毕业前2 年高校在校生,可给予一定的就业实习补贴。落实和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每留用1 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激励政策,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从2016 年起提高到每人1500 元。继续实施大学生租房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

(十八)加强对困难人员等群体的就业扶持。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库,通过购买公共就业服务的方式建立就业援助员制度,根据援助对象的需求和特点,分类施策、重点帮扶。继续实施社会保险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将登记失业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和军队退役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范围,对家庭困难、残疾、长期失业等特别困难的群体,实施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以各市(县)、区为单位,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数量情况,开发一批面向街道(镇)、社区(村)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类岗位。政府财政安排工作人员经费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类辅助性岗位,凡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应当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比例不得低于50%。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探索建立残疾人岗位预留制度。落实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制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

(十九)做好退役军人的就业工作。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各级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用于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设立和遇有空缺时,首先用于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按不低于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二十)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推进就业服务均等化,将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常住人口纳入失业登记范围,提供普惠性就业政策和均等化就业服务。加强基层人社所的力量配备,充分发挥人社所在就业创业服务中重要支撑作用。进一步深化就业服务标准化工作,再造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为服务对象提供精准化的管理服务。推进就业服务专业化,每个社区(村)配备的1-2 名基层公共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专职人员要落实到位。推进就业服务信息化,拓展网上就业服务功能,实施《就业创业证》业务电子化办理。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项目支出包括专项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就业创业补贴(含购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档案管理服务)、劳动力资源和用工需求调查、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跨地区劳务协作、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

(二十一)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和配置人力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和就业岗位开发,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综合载体,打造一批具有市场培育功能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集聚一批具有知名品牌、核心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和标准化建设,规范发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规范企业招聘行为和职业中介活动,及时纠正和查处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和欺诈等行为。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做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国资委等)

(二十二)完善职业培训服务机制。建立职业培训需求调查和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发布制度,完善职业培训项目征集机制,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依托国家职业标准,适应企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开发职业培训项目技术标准。着力推进职业培训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完善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制度,选择培训能力强、培训质量优的机构开展培训。发挥行业、企业专家及第三方机构作用,完善职业培训质量评估办法。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培训成本测算机制。按照同类工种、同一等级、同等补贴的原则,健全以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能力证书为主要评价依据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普惠同等的培训补贴。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

五、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三)健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作用,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建立健全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尽职履责、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政府等)

(二十四)落实目标责任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并分解落实。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加大工作问责力度,对落实不力的,要进行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各市(县)、区政府等)

(二十五)保障资金投入。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就业资金支出比重,保障就业资金安排。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支出责任划分。加大对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确保各项补贴政策资金落实到位。规范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完善补贴资金受理、审核、公示、拨付和监管等环节。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市(县)、区政府等负责)

(二十六)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在电视台、主流平面媒体、门户网站、手机媒体等开辟专题栏目,广泛宣传就业创业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大力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等)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5113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4日印发   

                     

来源:http://lss.wuxi.gov.cn/doc/2015/12/01/9044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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