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要求,加强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全面实施《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现就我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全面实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一)强化政府责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深入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形势下把发展经济、促进就业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有机结合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无锡由重点发展向优化发展转型、全面小康向基本现代化跨越的必然要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创业精神,实现就业的“倍增效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新时期就业工作的重要增长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按照鼓励支持、积极引导、完善服务、保障权益的方针,制定工作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形成“政府引导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全民积极创业”的氛围。
(二)明确扶持对象。将有创业愿望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城乡各类人员,列为创业扶持对象,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重点做好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退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等群体创业扶持工作。
本意见所称的创业,是扶持对象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本市新创办企业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践活动。
(三)确立目标任务。围绕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和争创国家创业型城市,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在全市建立政府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建立一批创业环境好、创业人才多、创业带动就业成效大的创业型街道(镇)。通过健全完善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体系、切实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创新优质的创业培训体系、便捷高效的创业服务体系、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的协作体系,大幅度提高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和带动就业的人数在全市新增就业中的比例,大幅度提高创业人员的创业成功率和稳定率。2008年到2012年五年内,重点扶持3万人自主创业,实现带动20万人就业再就业的目标。
二、完善创业促就业政策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四)放宽市场准入。制订鼓励劳动者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行业开展创业。大力支持发展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于符合规划、环保、公共安全、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创业者以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经营场所。对农民创业登记涉及经营场所的,要予以适当放宽照顾。对于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其出资方式、出资额不受限制,由投资者自主确定。对于创办公司制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 万元;注册资本在3 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设立企业,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知识产权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可以作为质押担保向银行、投融资等机构贷款,银行、投融资等机构应予以支持,促进专利技术、产品的转化应用。降低政府采购门槛,为小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采购份额。
(五)规范收费行为。对本市户籍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退役士兵、残疾人、登记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限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对农民创业创办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用电电价优惠。
(六)实行税收优惠。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3年内可按规定享受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定额税收减免政策,也可比照企业吸纳就业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军转干部、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的行业范围内,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本市户籍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本市户籍的盲人开办盲人按摩机构(院、所、有限公司)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符合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对农民创业的,要按规定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企业,从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商贸企业,在新增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在本市优先和重点发展产业或行业新创办的企业,有明显带动就业效应的,当年吸纳就业规模达到100人以上,其中吸纳本市户籍人员达到50%以上,并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应期限内由所在地区政府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最长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上述各项税收优惠奖励政策,企业可选择最优政策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七)放宽信贷扶持。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分级筹措制度,扩大担保基金规模,放大信贷促进创业的政策效应。五年内,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其中:市级筹资1000万元,市(县)各200万元,区各100万元,具体由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落实。本市户籍的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退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5 万元以内。对经营规模较大的将按规定适当放宽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专家组论证通过的,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的,经资信评估符合条件,贷款额度在3万元以内的,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对于新办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对于从事微利项目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由财政给予60%贴息。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给予贴息,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逐步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制度。
(八)加大社保补贴。对本市户籍创业扶持对象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以及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其业主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投资兴办企业并带动5名以上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的,可按照所办企业应为投资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请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对自主创业主体投资兴办的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吸纳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可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申请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额补贴;兴办的其他实体,吸纳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45”大龄人员、夫妻双方失业、有子女读书单亲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享受城镇低保家庭和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可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申请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50%补贴。
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按规定累计不超过3年。
(九)实行开业补贴。本市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可按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申请一次性领取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并可申请2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其他非在领失业保险金的本市城镇“4045”大龄人员、夫妻双方失业、有子女读书单亲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享受城镇低保家庭和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以及农村享受低保家庭、有子女读书单亲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等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3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无业残疾人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经残联审核,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3000-5000元。具体补贴办法由市残联等部门制定。
上述领取一次性开业补贴人员中的城乡“低保”就业困难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进行自主创业后,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第13个月退出低保。
上述享受开业补贴人员,3年内不得重复享受。
(十)扩大培训补贴。对本市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退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及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按规定实行免费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渠道列支。
对以上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各项税费减免、社保补贴、信贷扶持等优惠政策,审批截止时间为2008年底, 2009年以后的政策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三、完善创业培训体系,提高创业者能力
(十一)加大创业培训力度。要将创业培训作为新时期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全面提升劳动者创业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需要的创业培训体系。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意识(GYB)、创办你的企业(SYB)、完善你的企业(SIYB)等多种形式培训。要推动各类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创业课程,开展创业观念教育和创业培训。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探索建立网上创业培训学院。加强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全面落实免费创业培训政策。2008年至2012年五年内,全市创业培训4万人以上,其中:江阴8000人,宜兴6000人,各区不少于4000人。
(十二)提高创业培训质量。要注重提高创业培训质量,从培训标准、师资队伍、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增强培训机构能力。要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和质量考证活动,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提高教育水平。要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创业成功人士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要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开发创业培训技术,推广创业技术服务外包,提高创业培训质量。要加强创业培训学员的后续跟踪服务。完善培训补贴与创业培训合格率和创业成功率挂钩的补贴制度。健全创业培训机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实行优胜汰劣。
(十三)建立创业实训(见习)制度。充分发挥公共实训基地的创业实训功能和作用,重点建设具有引领性、导向性和示范性创业实训项目。根据企事业单位或业主自愿的原则,在我市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的产业中确定一批创业实训(见习)基地,为经过创业培训拟进行创业的人员提供1至3个月的实训(见习)服务。申请创业实训(见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或业主需具备相应实训场地和实训条件,并能形成一定的规模。2008年至2012年五年内,全市认定创业实训(见习)基地200个,其中:市、市(县)、区级各3个,其余按街道(镇)数量分解下到各市(县)、区。对经创业培训后的无锡户籍学员在实训(见习)基地进行创业实训(见习)的给予创业实训(见习)补贴,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实训(见习)补贴主要用于实训(见习)学员生活费、实训带教费、学员综合保险费等项目支出。创业实训(见习)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制定。
四、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提高创业服务效率
(十四)充实创业服务内容。从过去比较单一的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扩展到为创业者树立创业理念、优化政策环境、健全服务保障等系统化、全过程服务。重点通过健全完善“一站式”、“一门式”服务制度,工商、税务、银行、财政、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单位定期现场联合办公或开辟“绿色通道”,街道(镇)、社区(村)提供上门服务、电话服务和跟踪服务等,帮助自主创业人员用足用好优惠政策,规避经营风险,改善经营状况,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创业率。对开展融资服务、后续跟踪服务等扶持创业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五)扶持创业载体建设。各级政府要利用社会资源,大力开发和培育创业载体。要充分利用各类创业园、各区新城建设、各类市场建设、招商平台等,发挥区位优势,结合创业需求,统筹兼顾,因地制宜,错位发展,建设市场型、门面型、楼宇型等多元化的创业载体,以减免租金方式为创业人员提供场地及有效的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进行孵化培养,提高创业稳定率。创业孵化基地由街道(镇)及以上机构建立。2008年至2012年五年间,全市将认定创业孵化基地200个,其中:市、市(县)、区级各3个,其余按街道(镇)数量分解下到各市(县)、区。经评估后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提供场地及跟踪服务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的补贴。对本市户籍创业扶持对象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3年内可按每户每年不超过2400元的标准据实给予租金补贴,按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制定。
(十六)大力开发创业项目。紧密结合我市优势产业、特色经济,根据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动员和发动社会中介组织,广泛征集创业项目,逐步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机制。通过召开创业项目推介会、网上信息发布和与兄弟城市建立项目信息资源共享等多种方式,畅通项目信息发布渠道,改进咨询服务方式,促进项目与创业者有效对接,提高项目成功转化率。对经招、投标承担项目推介、咨询讲座、网站服务等工作的中介组织,主要依据项目成功转化率由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2008年至2012年五年内,全市开发创业项目500个以上,其中:市(县)各100个,区各50个。
(十七)加强信用社区建设。大力推进创业信用社区建设步伐,将其与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创业型街道(镇)活动有机结合,加快推进,逐步纳入考核。结合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健全完善信用社区、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创业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村)级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作用,协助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后续跟踪和贷款回收工作。完善正向激励机制,按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对街道(镇)和经办银行进行考核奖励。街道(镇)及经办银行认真推荐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积极跟踪反馈贷款人经营情况,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按实际贷款回收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助;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再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额的1%给予奖励,所需资金按规定渠道列支。补助和奖励经费可适当用于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奖励。
(十八)强化专家指导援助。要巩固和扩大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队伍,通过创业咨询服务热线,采取专家门诊、集中答疑、电话咨询、日常服务相结合的方法为创业扶持对象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服务,帮助他们评析、修改和实现创业计划,帮助解决开业登记、贷款、招工、广告及业务经营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并对创业项目推介、小额担保贷款论证进行评审把关。
(十九)提供人才引进及用工服务。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效率,为创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障、人事代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员工落户等方面的便利服务。加强对创业企业的员工培训,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切实提高培训质量,为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建立组织保障体系,完善各方参与协调机制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为落实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目标任务,市、市(县)、区、街道(镇)相应建立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社区建立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工作。要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要把创业环境优化、创业政策落实、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分解目标,落实责任,并列入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列为创业型街道(镇)的评选标准。
(二十一)健全工作体系。市、市(县)、区建立创业指导中心。市级创业指导中心承担全市的创业服务管理工作,并对下级创业指导中心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将创业工作体系纳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进行安排。充分发挥创业者协会作用。市及市(县)建立创业者协会,区建立创业者联谊会,定期组织交流,开展结对互助,搭建学习交流平台。
(二十二)落实资金渠道。市、市(县)、区财政部门要调整支出结构和资金使用方向,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基础上,建立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下设促进就业和扶持创业两个子项目,专项用于促进就业和扶持创业支出。扶持创业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专款专用、配套使用的原则,专项用以引导、鼓励和扶持创业工作。2008年至2012年五年间,全市扶持创业资金投入1亿元,其中:市本级5000万元。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新区应同步匹配资金,具体分担比例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区财力情况合理确定。扶持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制定。
(二十三)加强部门协调。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牵头和统筹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保障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工商、税务部门要提供证照办理、税务登记和优惠政策落实等服务;人民银行、有关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业务工作;人事部门要加强创业人才的引进服务工作;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布局,制订提供创业产业指导目录和信息;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监察部门要定期组织督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及时组织报道,努力营造积极的创业氛围。充分发挥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的作用,探索建立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社会化运作机制。
(二十四)营造社会氛围。要结合充分就业社区、创业型街道(镇)等创建活动,选树创业典型,弘扬创业精神、建设创业文化、树立创业理念,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制定创业型街道(镇)评选标准和办法,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确定2009年为全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行动年。确定每年6月份为全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宣传月。定期举办创业论坛和创业知识大赛等活动。定期评选表彰创业明星。定期表彰对推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创业者,给予相应的社会地位、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实施办法,切实推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5、实施日期: 2008年11月21日
6、联系单位: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联 系 人:张卫
8、联系电话:81822570
1、分类: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相关政策
2、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3、文号:锡政办发〔2009〕126号
4、内容: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6号)等文件精神,应对当前形势,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快构建促进就业长效机制,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提供土地、资金及政策扶持的建设项目,应当将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因素予以统筹兼顾。需要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投资人申请立项时,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建成后就业岗位预测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就业。立项批准后,项目投资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就业岗位预测情况提供给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
二、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就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国有企业改革分流的离岗退养、协保、续保人员签订劳务协议,下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在2009年底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延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可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四、明确就业困难对象认定范围。我市就业困难人员为登记失业并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对象: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残疾人员;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按《市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制定的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2〕34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4〕103号)精神,已纳入就业安置进行社会保险补偿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未能就业的被征地农民;驻锡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
将国企改革分流的离岗退养、协保人员纳入就业困难对象认定范围,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登记,但不列入失业人员范畴。国企改革分流的离岗退养、协保、续保人员可享受除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以外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五、对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市区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江阴市、宜兴市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上述人员享受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享受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六、就业困难人员被企业吸纳或灵活就业可享受社保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和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七、扶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享受的行政规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开业补贴、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参照《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8〕304号)对创业扶持对象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就业困难人员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统一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就业困难对象类别,按规定凭证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和其他就业扶持政策。对2008年底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2009年暂缓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凭《再就业优惠证》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扶持政策。
九、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保障其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江阴市、宜兴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贯彻实施意见。
5、实施日期: 2009年4月7日
6、联系单位: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联 系 人:张卫
8、联系电话:81822570
1、分类: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相关政策
2、名称:《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相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3、文号:锡政办发〔2010〕302号
4、内容: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保局、市财政局、无锡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相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相关政策的意见
(2010年11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创业带动就业政策,更好地发挥政策效应,营造良好的扶持自主创业的政策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37号)精神及市委、市政府突出创业富民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创业门槛。为鼓励更多的劳动者实现自主创业,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经合法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二、进一步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租用场地(不包括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初次创业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按实给予最高3000元的租金补贴;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可在3年内,每年按照实际使用水电费总额的1/3,最多不超过1000元的水、电费等创业运营经费补贴。
三、调整扶持创业资金兑现期限。对按规定符合享受有关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创业实训补贴和创业项目补贴的对象,由原来每年申报一次改为在符合享受条件时可当季申报。鉴于投资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存在提前缴满全年缴费限额的现象,对投资兴办企业并带动5名以上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的投资者的社保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由原来按季申报改为每年一次性申报,并根据企业招用人员和社保缴费情况,确定其补贴金额和补贴月数。
四、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意见。
5、实施日期: 2010年12月3日
6、联系单位: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联 系 人:张卫
8、联系电话:81822570
1、分类: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相关政策
2、名称:《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3、文号:锡政办发〔2010〕303号
4、内容: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促进
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
市人保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无锡工商局
(2010年11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83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要求,现就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继续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当前就业工作首位,健全市场机制,广开就业门路,强化就业服务。确保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达70%,年末总体就业率达90%以上,积极引领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确保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未就业毕业生都能参与到相关就业准备活动中,得到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
二、主要措施
在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政办〔2009〕130号)所明确的就业补贴、社保补贴、招聘补贴等各项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相关措施:
(一)继续实施就业激励扶持计划,推动毕业生就业
1.拓展产业就业岗位。结合无锡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创造更多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就业机会,不断拓展相关产业的就业规模,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支持鼓励相关行业和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专项岗位对接活动,全方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2.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作用。在开展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认证时,实行就业评估,把就业岗位增加和高校毕业生配置作为重要指标。项目实施方案要明确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具体要求、数量及岗位安排;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落实的跟踪督查工作。
3.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计划,在2010年实现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有一名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基础上,努力向“一村一社区多名大学生”目标迈进。深入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选派优秀大学生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计划,适当扩大“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规模。
4.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各地要进一步疏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主渠道,特别是拓展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就业空间,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应届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鼓励中小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建立稳定劳动关系,引导企业积极储备高校毕业生人才,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5.促进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和完善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与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可以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办理聘用手续,其户口、档案接转及社会保险缴纳等由派遣单位负责统一办理。
6.做好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工作。各地、各高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投身国防建设。进一步完善政策、理顺体制、简化程序,并认真落实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
(二)继续完善各项创业政策,促进毕业生创业
1.统筹安排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各地要安排创业引导专项资金,用于创业培训、初次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创业型城市创建等。在扩大失业保险基金已经批准的使用范围和确定的额度内,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对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的,领取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3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2.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其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分级筹措制度,扩大担保基金规模,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放大信贷促进创业的政策效应。金融机构要降低反担保门槛,简化手续,规范流程。将在无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及在锡高校毕业学年的大学生纳入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范围,贷款的额度一般掌握在5万元以内,经营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规模可适当扩大。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60%贴息。
4.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将开展创业教育和培训作为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的重要手段,加强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充分发挥公共实训基地的创业实训功能和作用,对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毕业学年在校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的,可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资源,建立一批适合大学生创业的孵化基地,对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按规定给予租金补贴。积极构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实行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孵化以及项目融资等一体化运作和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三)继续实施就业服务和援助计划,帮助毕业生就业
1.强化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要强化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择业观。高校要建立完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继续实施信息采集工程,充分发挥“中国无锡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的信息服务功能,使网络招聘成为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的主要渠道。实施“高校毕业生百校联动就业活动计划”,吸引更广区域、更大规模、更多层次的招聘需求资源。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就业服务月、“百日行动”以及“走进百所高校、办好千场讲座、服务百万学生”就业指导公益巡讲等活动。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引导其凭《报到证》及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高校还要针对女大学生特点,强化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公平。
2.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深入实施“三年五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完善高校未就业毕业生见习制度。加强见习基地建设,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大力开发见习岗位。进一步健全见习管理制度,提高见习质量,落实见习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政策。
3.加强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各地要将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整体工作中,切实加大援助力度。落实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免费参加各类招聘活动、公务员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考免收其报名和体检费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等政策。对特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逐户逐人登记,建立“一对一”帮扶工作机制,确保优先就业和稳定就业。
4.做好地震灾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地、各高校要准确掌握地震灾区生源高校毕业生的信息,单独指导、重点服务,帮助有就业愿望的毕业生在年底前落实工作岗位。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就业成为我国就业的重要矛盾。各级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大意义,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纳入当地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加强考核和监督。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工作中,要更加注重拓展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和自主创业的就业渠道;更加注重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就业服务;更加注重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转变就业观念;更加注重做好基础工作,逐步建立并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完善就业管理服务。加强就业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就业统计制度,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工作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教育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沟通,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管理服务工作的衔接。建立离校前后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月报和会商制度,每年6月至8月由教育部门牵头组织,9月至12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引导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各类招聘会的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高度重视,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宣传各地、各部门好的经验和做法,引导高校毕业生自觉转变观念,把自身的发展与国家和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良好氛围。
5、实施日期: 2010年12月3日
6、联系单位: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联 系 人:张卫
8、联系电话:81822570